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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未停车驶离现场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来源:中国保险报 时间:2008-07-21 13:16:14    我要评论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开车离开了现场,但并未认定是恶意逃逸,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支付商业三者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付相关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件的终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投保人损失。

  保险公司拒赔支付

  交强险范围外赔付金

  2006年11月25日9时5分,A小姐雇佣的司机B驾驶A所有的京G28366号重型自卸货车将C撞伤,为此,A向北京水利医院支付医疗费23757.48元,并赔偿其衣物及自行车损失费300元,总计24057.48元。

  此前,A在某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投保,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有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并注明“事故发生后B未停车驶离现场,此事故无原始现场”。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A小姐垫付的24057.48元款项。

  法院终审判定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一审过程中,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A小姐保险赔偿金5993元,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A小姐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B司机“未停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不当,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必须是“故意”行为,而B司机并非恶意逃避事故责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注明“未停车驶离现场” 并未认定司机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认为一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内免于理赔不当,作出纠正。A小姐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内获赔5993元,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获赔3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获赔17764.48元。保险公司总计支付A小姐2405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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